最后他表示,即使蒙受损失或者破产。
也只是按照合资企业1.8亿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去承担责任。
以75%的股权去分解,破产也只不过是1.35亿元的损失。
董事会这关过了,相关部门又拿出了中外合资法的相关规定,说外资比例不能超过25%。
特种股票发行金额总数已经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3%。
得,改成了合资企业,而不是中外合资企业。
到了另外一个部门,合资企业是有年限的,股票的年限在哪?
费了不少心力,这关又在他的水磨工夫下过了。
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,说合资企业不符合注册规定,没有先例,给否了。
……
一路走来,他凭着一股坚韧不拔的毅力。
说服了一个又一个部门,疏通了一条又一条的通道。
前前后后花了一年多的时间。
终于在1991年11月30日,与境外承销商举行了签字仪式,还有14个部委的代表也参加了签字仪式。
原以为一切顺当,签字前夕又出幺蛾子了。
瑞时银行国际金融亚洲有限公司为首的境外承销商代表提出,在协议中需明确写明按照国际惯例施行。